为了规范管理,明确职责,充分发挥大精仪器在我室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大精设备的范围是:
1、单价≥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;
2、单台(件)价格不足20万元人民币,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,其总值达到或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。
第二条 大精仪器设备技术人员配备,根据其技术性能、使用领域及价值,配备相应的高、中、低层次结构合理的专、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使用、维护管理,配备人员保持相对稳定。工作调动时,必须事先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。
第三条 大精仪器的配置,要根据实验室教学、科研及其它任务要求,进行科学论证,合理布置。购置前,实验室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认真收集、研究国内、外厂商相应产品资料,综合分析比较,选择最优的性能价格比;在作购置计划时,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。
第四条 实验室鼓励各类技术人员自己研制大型仪器,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。在实施研制前,必须对技术的科学性、经济的合理性、时间与技术力量的保证措施进行论证。仪器研制完成及时经过鉴定验收,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帐、卡。
第五条 加强技术管理,保证大精仪器经常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,不断提高使用率。
第六条 国产和进口大精仪器的安装、调试和验收工作,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、合同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大精仪器在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同时,积极参与和开展校际和生产单位间的协作咨询、测试等技术服务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效益。实行有偿使用,费用收取按“试验室任务与收费管理办法”执行。
第八条 大精仪器在使用期内,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,要及时调查处理和修复,保证正常运行。
第九条 大精仪器的淘汰报废,按照《山东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条 大精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,主要内容: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中的有效开机数;培养各层次人才的数量、质量;产生的经济、社会效益;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项目数;整机完好率;运行环境状况;运行使用记录的连续性;技术档案、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。